样子 发表于 2019-9-24 08:51

合浦县看守所原协警,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法院公开审理!

合浦县通报2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 案件回顾如下:
1、合浦县看守所协警张焕海违法为在押人员私带物品问题。2017年至2018年间,张焕海两次违法帮助该所在押人员私带书信,并且多次违法帮助在押人员私带其他物品进入看守所仓区。2018年12月,张焕海受到开除处分。2、合浦县看守所原协警花永欢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问题。2018年8月,花永欢违法帮助在押人员私带信件通风报信,致使其他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2018年12月,花永欢受到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9年9月18日上午,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花永欢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审理的首起“保护伞”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花永欢受刑满释放人员蒋某所托帮助网上追逃人员包某找到其被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的同案人员庞某。由花永欢将庞某所写涉及案件内容的信件带出看守所,通过微信拍照方式发送给蒋某,蒋某收到信件后又通过微信转发给包某。2018年8月27日,合浦县公安局在对包某进行抓捕时,在包某住处搜查出其手机,内有上述庞某所写信件的相片。经查,庞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已由合浦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花永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为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查禁犯罪活动职权时,帮助、示意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串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永欢的非法帮助行为同时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执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庭审当日,合浦县纪委组织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干警及各乡镇分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共100余名旁听了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合浦县人民法院)

小亦 发表于 2019-9-24 08:53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均林 发表于 2019-9-24 08:55

作为一民警察,居然干这种事。。。真是丢脸

williamlee 发表于 2019-9-24 11:27

知法犯法

一轮不转 发表于 2019-9-24 11:30

明知故犯,不可饶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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