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_slk 发表于 2019-10-19 15:28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酿事故,要不要负责任?交警这样判……

在文章开始前,先和大家讨论一个关于两车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A车借道超车,没有与被超车辆(B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被超车辆(B车)躲避不及向左打方向与对向车辆(C车)发生碰撞,但A车并没有与B车、C车发生碰撞接触,请问A车要不要在该事故中承担责任?
(请原谅这简陋的演示!画“糙”但理不“糙”啊)
如果A车是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呢?这种情况要不要负责任?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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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15时35分许,来宾市武宣县桐岭镇国道209线3068公里1米处的急弯路下陡坡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牌号为桂R06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车牌号为鲁Q84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及运输货物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现场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描述,事发时,一辆车牌号为桂GZXXXX的救护车在执行出诊任务,该车从重型半挂牵引车桂R0XXXX后方借道超车,在超车时救护车驾驶人何某发现对向车道有车驶来,便驶回原车道并立即急踩刹车,而在后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为了躲避救护车,驾驶人苏某急忙向左打方向,导致与对向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撞。

根据我国的相关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论是救护车还是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时候可以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线路和方向的限制,也不受红绿灯限制。显然,事故中救护车驾驶人何某,并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超车。

所以,结合调查结果,武宣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救护车驾驶人何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下陡坡、弯道时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当事人苏某无责任。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吗?
交警提醒无论是什么车辆,若事故因你而起,你负责都是理所当然的。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安全行车。
来源:来宾交警



飞翔吧 发表于 2019-10-19 15:33

赞一个,你不能因为去救人而害其他人

余浩斌 发表于 2019-10-19 15:33

这样做判才是最正确的

阿边个边个 发表于 2019-10-19 15:34

辆上路不分等级,犯法出了事故应当负其责任

老游子 发表于 2019-10-19 15:34

救人应先保证安全,包括自己安全和他人安全。安全第一不仅仅是口号

一轮不转 发表于 2019-10-19 15:34

智者见智,这样的处理结果合理合规,正规来说,特种车辆虽然好多场合不受限,但现场还是需要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爱是动词进行时 发表于 2019-10-19 15:59

也希望大家看到救护车可以礼让

央视新汶 发表于 2019-10-19 15:59

救护车要吸取教训哦

内涵大婊哥 发表于 2019-10-19 15:59

没人受伤就好了

盈盈 发表于 2019-10-19 16:09

遵纪守法,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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