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屿鹿 发表于 2019-10-27 17:12

合浦、钦州11人驾驶这种船入海捕捞作业,最后被没收了!

近日,北海海事法院对原告顾某某等人不服被告防城港市渔政支队作出没收渔船行政处罚决定等11件海事行政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规范渔业生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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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4日前后,顾某某等11人分别从钦州犀牛脚和合浦总江驾驶渔船前往防城港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被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查获。经查,顾某某等人的渔船均为私自建造,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属于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并且船上均安装有农业部明令禁用的渔具“拖曳泵吸耙刺”(俗称“抽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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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渔船当场查获有螺苗、贝苗渔获物。防城港市渔政支队认为顾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没收顾某某等人的案涉渔船。顾某某等11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院受理后依法移送至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北海海事法院于今年8月14日公开对上述11起海事行政案件进行了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法院认为防城港市渔政支队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遂判决驳回顾某某等11人的诉讼请求。(北海海事法院)

有你的小镇 发表于 2019-10-27 17:51

保护海洋生态

恋爱日记 发表于 2019-10-27 17:54

总有人在法律边缘试探

拘束衣 发表于 2019-10-27 18:08

总是有侥幸心里的人

得体绅士 发表于 2019-10-27 18:10

国家禁止的肯定有道理

九藏喵窝 发表于 2019-10-27 18:19

私人的船开出去 不抓鱼 会违法吗。

最好手腕 发表于 2019-10-30 09:07

有些人就喜欢触犯法律!

木瓜 发表于 2019-10-31 10:47

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

williamlee 发表于 2019-10-31 10:48

现在是以这个赚到了钱,以后子孙后代怎么办

木瓜 发表于 2019-10-31 10:50

眼光不够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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