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南康镇发现两例冠状病毒性肺炎患者纯属谣言
据悉,近日在微信上有谣传,称我镇党委书记在会议中通报“南康发现两例冠状病毒性肺炎患者(是从武汉返乡的大学生,已送北海隔离治疗)”,纯属谣言,目前我镇没有发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希望大家不要轻易相信和转发网络上的不实信息,一切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散布谣言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未经官方发布的信息,可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求证核实,不要以讹传讹,更不要随意发布不负责任的信息。
下面有一则关于散布新型冠状病毒谣言而被处罚的案例。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3、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希望广大群众可以引以为戒,不要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内容,引起不必要的恐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谢谢!
来源:醉美南康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不要随意相信谣言,保持理智 不传谣不造谣不信谣 保持冷静 本来就人心惶惶,还要造谣搞事,务必严惩 人心惶惶的时候还造谣,阴功哦 要冷静 冷静冷静 防护工作做好,不会有太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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