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公馆一老人被大车惊吓摔伤致死!家属竟把政府告了...
因自身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又无证据证明镇政府对该路段的养护管理存在过错的,对受害人家属请求交通运输管理局和镇政府对事故承担过错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日前,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六旬老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后,受害人家属将肇事方连同合浦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公馆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索赔经济损失,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受害人家属对合浦县交通运输局和合浦县公馆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仅支持由肇事方赔偿的诉求。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6日,受害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合浦县公馆镇路上行驶时,与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相遇,因被告陈某超速驾驶,受害人受惊吓导致摩托车失控往左侧翻摔倒受伤,并经医治无效死亡。
为此受害人家属状告被告陈某、车辆承保公司、车辆所有人以及合浦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合浦县公馆镇人民政府,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75273.84元,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按70%的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由车辆所有人、肇事人陈某连带赔偿;合浦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合浦县公馆镇人民政府对其损失承担30%的过错责任,即赔偿经济损失142582.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陈某是在两车会车时摔倒受伤,可以认定受害人在本案事故受伤致死的损失是由其本人无证驾驶、技术生疏、超速行驶及被告陈某驾驶大车在乡村道路超速行驶带来危险引发受害人心理恐慌等因素相结合引发的。受害人作为六旬老人无驾驶证强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作用力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驾驶特大车辆超速行驶,给道路交通带来一定的危险性,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对于原告认为合浦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合浦县公馆镇人民政府因未履行好道路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本案事故责任的主张,该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是否需要担责,需要证实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结合全案证据,无法证实本案事故路段存在明显障碍影响通行,无法证明政府部门对该路段的管理存在过错,故该院对原告请求合浦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合浦县公馆镇人民政府对本案事故承担过错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194495.7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件分析:本案中,因车辆未实际发生碰撞,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只是事故证明。作为乡道管理部门合浦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合浦县公馆镇人民政府,在乡道管理履行了职责,道路没有明显缺陷和障碍,亦不是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本案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逝者已逝希望生者能够节哀
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老人家都是这样的,比较容易受惊 交通规则都规定了骑车开车的年龄限制了 逝者安息 看到这种消息也不懂应该是用什么样的心情去看,总觉得很难过,是不是家里儿女多告诫,超速司机不超速,这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悲剧总是发生,是什么心态让这些人知法犯法? 两人的法律认知都不好吗 悲剧往往是自己的一个念头之间的事情 不知道该如何表达,只能说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 逝者安息
还是要遵守交通规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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