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元宵节,一对老年夫妇将一面绣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勤政为民两袖清风”字样的锦旗寄到县人民法院,感谢家事法官为其解决外孙女朵朵的抚养费问题。
朵朵出生于2012年,在她一岁时,母亲吴某不幸死亡。母亲离世后,朵朵一直随姥姥梁某、姥爷吴某某生活,父亲刘某很少看望朵朵,也从未支付抚养费。2021年11月4日,梁某和吴某某代朵朵将其父亲刘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
刘某认为,梁某和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在没有取得合法监护权的情况下,无权代朵朵提起诉讼,也不能向其主张抚养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被告刘某在朵朵母亲吴某死亡后未履行过监护责任,是朵朵的姥姥、姥爷从吴某死亡至今一直履行对朵朵的监护责任,是她的临时监护人。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未成年原告健在的父母一方已作为被告,若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则不符合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对立地位的法律规定,如不允许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临时监护人作为未成年原告的监护人代为诉讼,则难以实现保护未成年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从保护朵朵的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朵朵的姥姥、姥爷可以以原告监护人的身份代朵朵提起诉讼。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刘某作为朵朵的父亲,对朵朵有抚养的义务,但刘某未给过抚养费,因此朵朵请求刘某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2022年1月6日,合浦县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朵朵抚养费。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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