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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对廖某某使用泔水饲喂生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5月6日下午17时,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在银海区大江林场(碧桂园小区北面,银城绿洲南面)的廖某某养猪场存在使用泔水喂猪现象。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该养猪场共有7个猪栏,其内养有76头生猪。通道左段停有一辆三轮摩托车,无车牌,车后斗上有3个蓝色塑料桶,桶内无内容物,但桶壁桶盖粘附餐厨剩余物残渣;摩托车右边地上有3个蓝色塑料桶,其内装满混有肉类、蔬菜、贝壳的泔水。通道尽头为一铁皮屋,屋内左侧为厨房,右侧为猪栏。厨房内有一简易灶台,灶台上有一个圆形铁锅,直径约1.2米,锅内装满混有肉类、蔬菜、贝壳的泔水,灶台下柴火正在燃烧。灶台旁有8个蓝色圆形塑料桶,桶内装有混杂肉类、蔬菜的泔水。此外,猪栏旁的一辆四轮手推车上装有11个塑料桶,桶内也装有大量的泔水。执法人员依法对询问当事人,并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承认了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事实。
当事人用泔水饲喂生猪,该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项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5月10日,北海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对廖某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已交纳了罚款,案件已结案。 来源:北海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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