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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银海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韦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在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21年12月6日15时,韦某某与彭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前往北海市运输冻品到南宁市,后俩人分别驾驶货车从广西钦州市出发,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到达北海市银海区恒大御景半岛附近的海沟旁装运冻品。在装载过程中,韦某某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冻品的相关合法手续。同日凌晨3时许,韦某某装好货物驾车离开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扣押货车及车上的冻品牛肉(净重7.8365吨)。经认定,该批冻品牛肉来自口蹄疫疫区印度,从非设关地点偷运入境,是禁止进境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入境的冻品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url=]北海市银海区检察院[/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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